为进一步加强离退休公用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更好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离退休干部工作方针政策,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结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6〕36号)精神,结合学校离退休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离退休公用经费主要用于老同志大型活动费、退教协工作及活动经费、老年大学报销经费、疗休养费、慰问金(品)、活动室建设费和其他费用。
一、老同志大型活动费
(一)由离退休工作处组织的各类展览、讲座、比赛等集体活动,其场地布置费、道具购置费、奖品等据实报销。
1.参加校内外不设奖项的文体活动,可为参加活动人员发放人均不超100元纪念品;设奖项的比赛奖品标准为获奖人员人均不超300元。
2.在书法、绘画、征文等活动中被聘为评委的离退休老同志每次补贴300元作为专家评审费用。
3.受邀参加离退休工作处举办的各类讲座主讲的离退休老同志每次补贴300元每人。约稿并采用,每篇给予补贴300元每人。
4.为参加学校组织举办的各类活动所邀请的专业指导人员、化妆师等每次补贴300元每人。
5.如因需要,由离退休工作处邀请参与临时工作的每次补贴100元每人。
(二)离退休工作处每年组织离退休老同志外出集体活动,其中春游或秋游以市内就近一日往返为宜。组织集体活动不得安排烟酒和高档菜肴,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秋游活动。
二、退教协工作及活动经费
(一)工作经费
主要用于退教协向上级协会缴纳会员费、参加相关会议及工作交流的差旅费、赴有关单位和部门调研老同志关心的重点和热点问题的食宿及差旅支出。
(二)活动经费
用于开展活动时集体用车、化妆、教练培训费、保险费误餐及奖品发放、资料印刷等。
1.经过离退休工作处同意参加的在宁高校退教协、老体协等上级部门及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每次活动每人每日发放补助60元,不再报销其他活动餐费和交通费。离开南京异地参加活动按学校一般教职工住宿、餐费标准规定执行,往返交通费按实际报销。
2.离退休老同志参加集体校外活动就餐最高按每顿60元每人标准执行。
3.离退休老同志参加集体校内活动就餐最高按每顿30元每人标准执行。
三、老年大学报销经费
根据苏委老干〔2012〕54号文件精神,并经校领导审批同意,我校离退休老同志上老年(老干部)大学学费报销标准为每门课程100元,每学期报销不超过两门课程。 每年5月和10月集中报销两次。报销时需附老年(老干部)大学学费正规发票。
四、离退休骨干人员疗休养费
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五、离退休老同志慰问金(品)
(一)春节慰问金:退休厅级干部及生活特别困难离退休老同志慰问标准2000元,生活困难离退休老同志慰问标准800元。
(二)住院慰问金:住院慰问标准800元。首发癌症病人慰问标准8000元,重大疾病住院慰问2000元。生病住院慰问原则上一年慰问一次。
(三)生日慰问金:对离退休老同志的生日慰问标准:在年满60岁、70岁、80岁生日时,发放300元生日蛋糕券;在年满85岁生日时,发放1000元祝寿金;在年满90岁、95岁生日时,发放3000元祝寿金;在年满100岁生日时,发放5000元祝寿金。
(四)走访慰问常年驻住外地离退休人员。走访慰问工作人员差旅费据实报销,原则上两年慰问一次,慰问金标准2000元。
(五)按照上级规定,在重大纪念日期间走访慰问有关离退休老同志,慰问金标准2000元。
(六)去世慰问金:离退休老同志去世,慰问标准为3000元,治丧用花篮花圈,限一个,据实报销。离退休老同志配偶去世,慰问标准为1000元。
六、老同志活动室建设费
(一)活动室内低值耐用品及棋牌购置费、报刊杂志费等。
(二)活动室根据需要购置的设备。
七、其他费用
由离退休工作处组织的各类老同志培训、学习及突发事件的支出等。
本办法自发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解释。
江苏开放大学离退休工作处
(江苏城市职业学院离退休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