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会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 2019-04-04

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

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会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精神,为适应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发挥医疗互助的作用,为患重大疾病的教职工解决因病所致的实际困难,特成立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会(以下简称互助会),设立互助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互助金由学校和教职工共同筹集并接受社会资助和捐赠。互助金的设立和使用旨在弘扬团结友爱,济贫帮困,互助互惠和奉献爱心的优良传统,促进校园和谐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章 会员

第三条 学校工会会员及离退休人员都可申请自愿加入互助会成为会员。

第四条 会员从入会起每月交纳互助金10元(由财务处从个人工资中代扣)。

第五条首次入会会员包括: 2011年7月1日前申请加入互助会并正常交纳互助金的会员;成立互助会后新入校人员起薪当月申请入会并交纳互助金的会员。首次入会会员次月起所发生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即享受互助金补助。对首次未入会或曾停止交纳会费的人员,申请或再次申请加入互助会的,从新入会交纳会费满一年后,所发生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才能享受互助金补助。人事关系脱离学校的会员或停止交纳会费的会员从人事关系脱离或停止交纳会费起自动失去会员资格,不再享受医疗费用互助金补助,已交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三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互助会组织机构

学校设立互助会委员会,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人事处、审计处、财务处、后勤处、工会、离退休工作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学校分管领导兼任。互助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工会,成员由人事处、财务处、后勤处、工会、离退休工作处、互助会员代表等有关同志组成,主任由校工会负责人兼任。

第七条 互助会委员会职责

(一)根据国家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研究修订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互助办法。

(二)掌握互助金的收缴及使用管理情况,研究调整有关规定。

(三)办理患重大疾病人员互助金补助申请的审批。

第八条 互助会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认真执行《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负责办理申请入会和退会的工作。

(三)接受补助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对申请补助人员的相关材料、费用进行初审。

(四)负责经费的日常管理,定期向互助会委员会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五)完成互助会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互助金来源、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九条 互助金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互助金。

(二)学校给予会员年缴纳互助金总额1:2的资金配比扶持。

(三)学校必要时适当给予一定拨款。

(四)校内外资助和捐赠等其它来源。

(五)以上各项积累的增值。

第十条 互助金由互助会委托学校财务处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每年结算一次,账务公开。

第十一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和监督互助金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经互助会委员会讨论确定后,对经费使用及补助情况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

第五章 互助金补助申请程序、范围及补助标准

第十三条 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达5000元以上的会员可以申请,同一病种可一次或多次申请互助金补助。

第十四条 每年12月申请。申请者到互助会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并填报《互助金补助申请表》,凭审批后的申请表及本人自付医疗费用有效单据到财务处领取补助金。

第十五条 可申请互助金补助的重大疾病范围: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癌症、瘫痪(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重大器官移植、严重烧伤达20%的Ⅲ度烧伤及以上、爆发性肝炎、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包括心脏瓣膜手术)。

第十六条 患重大疾病的会员治疗期间发生的个人自付医疗费(药费、治疗费、检查费、特殊材料费),补助比例采用超额累进计算(即分段进行计算)的方法,当年费用当年计算(以医院发票日期为准)。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超过5000元至2万元(含2万元)之间的部分,补助比例为20%。

(二)超过2万元至3万元(含3万元)之间的部分,补助比例为35%。

(三)超过3万元的部分,补助比例为50%。

(四)以上三个分段计算的补助金额累计每年最多不超过6万元。

(五)从入会时间起连续5年未使用互助金者,除其补助金额在相应部分的比例增加5%外,补助最高金额可提高到每年8万元。

(六)从入会时间起连续10年未使用互助金者,除其补助金额在相应部分的比例增加10%外,补助最高金额可提高到每年10万元。

(七)从入会时间起连续15年及以上未使用互助金者,除其补助金额在相应部分的比例增加15%外,补助最高金额可提高到每年12万元。

(八)其他情况

1.经省公费医疗办公室同意的到规定的定点医院外的医院就医的费用,按照自费部分可以申报互助金补助;对于实际操作中,确因病情严重的需要转至定点医院外的医院就医的,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取得省公费医疗办公室同意,可以向互助会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同意后转至定点外的医院就医的费用,公费医疗可报销范围内的按30%申请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公费医疗范围外的自费部分按本办法中的规定申报。

2.免疫制剂申报费用不超过其他同期可申报治疗费用总额。

第十七条 根据互助金使用积累情况以及随着医疗改革的不断深入,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互助金的补助标准及互助办法可由互助会委员会提出修订意见,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不享受互助金补助:

(一)因各种原因被取消互助会会员资格者;

(二)未经省公费医疗办公室或互助会委员会同意,擅自到规定的定点医院外的医院就医的费用及自行购买药品、材料的费用;

(三)国家规定应该由个人支付的自费费用(如伙食费、陪护费、床位费、美容费、生活用品等);

(四)打架、斗殴、自杀、吸毒、酗酒、交通意外等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2018年1月1日以后实际产生的费用按此办法实行。原《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会管理办法》(苏开大工〔2016〕2号 苏城院工〔2016〕2号)及《关于<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会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修订及规定的通知》(苏开大工〔2017〕2号 苏城院工〔2017〕2号)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 以上未及其它突发性重大疾病等,需经互助会委员会集体研究后,报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江苏开放大学工会委员会

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工会委员会

2019年3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