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开大工〔2017〕2号苏城院工〔2017〕2号
各分工会:
为切实加大重大疾病互助金的互助力度,给予重大疾病患者更多的帮助,根据《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九条,经互助会委员会集体研究后,报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同意,对《办法》中部分条款作如下修订及规定:
一、对第十七条中第二条修改为:未经省公费医疗办公室或互助会委员会同意,擅自到规定的定点医院外的医院就医的费用及自行购买药品、材料的费用;
二、对第十七条中第三条修改为:国家规定应该由个人支付的自费费用(如伙食费、陪护费、床位费、美容费、生活用品等)。
三、针对文件修改,在实际操作中按如下规定执行:
1、经省公费医疗办公室同意的到规定的定点医院外的医院就医的费用,按照自费部分可以申报互助金补助;对于实际操作中,确因病情严重的需要转至定点医院外的医院就医的,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取得省公费医疗办公室同意,可以向互助会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同意后转至定点外的医院就医的费用,公费医疗可报销范围内的按30%申请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公费医疗范围外的自费部分按《办法》中的规定享受补助。
2、根据修订后的《办法》,药品中白蛋白、免疫制剂费用可以申请互助金补助,由于免疫制剂品种较多,因此按照免疫制剂费用的70%申报互助金补助,比例和最高限额按照《办法》中具体规定。
四、2016年12月后申请互助金补助的参照修订后的《办法》执行。
江苏开放大学工会委员会
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工会委员会
2017年3月27日